福利与个税
这样发福利,不征个税
原则性规定
❶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❷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❸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怎么把握“人人有份”呢?
能够计算福利费每人具体“所得多少”额,就要缴个税。如:
①组织员工去旅游
②发过节费
③发生活用品
④发餐补入工资
⑤发充值的餐卡
… …
啥样的福利 不征个税
❶发给个别人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❷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❸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税,比如节日员工聚餐。
各类补贴与个税
2017/9/18
法规依据
1、税法对“工资”的定义: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5、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相关政策交流》在线访谈 (2012-4-11)
[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2-04-11 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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